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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RC认证与工程安全评估等城轨领域其他第三方业务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3/23 11:34:52  来源:本站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CURC)

 

1.产生背景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是与国际接轨的市场准入方式,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城轨装备产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为提高城轨装备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城轨装备产业市场秩序、提升城轨装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共同组织推动城轨装备产品认证工作。

 

2.来源

2016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发布《关于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6〕2029号);2017年12月,国家认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实施意见>及<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的通知》(国认证联〔2017〕142号),自此拉开了CURC认证的序幕。

 

3.实施对象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首批目录包含了八大类29个产品,未来将覆盖城轨领域全部重点产品。

 

4.委托人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进口商以及装备应用单位等。

 

5.技术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CNCA-CURC-01:2019);

《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特定要求》(CNCA-CURC-02:2019---CNCA-CURC-08:2019)及对应的技术标准。

 

6.主要实施流程

CURC认证一般可在产品设计定型、批量生产后实施,以便装备制造企业获证后去参与城轨工程项目的投标。主要的实施阶段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功能安全认证(适用时)-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定-获证后监督。从申请到获证的一般时间周期为3-6个月。

 

7.机构资质要求

2019年4月30日,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资质条件及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公告﹝2019﹞11号),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机构资质条件。目前共有三家认证机构获批资质,分别为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和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

企业可登陆“中国城市轨道交通认证信息平台” http://certification.camet.org.cn/,查询获批CURC认证资质的机构名单。

 

8.机构人员要求

在CURC的实施流程中,其中“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两个阶段需要由持有产品认证检查员/高级检查员资质的人员实施,该资质须经考试后按要求在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方可取得。其他类别人员需要各个认证机构进行评价后上岗。

 

9.成果物

对符合产品认证要求的,由CURC认证机构向认证委托人颁发CURC认证证书。

 

工程安全评估

 

1.产生背景

(1)概念

轨道交通永恒的主题是“安全”和“效率”,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轨道交通领域已经形成了通过“可靠性Reliability、可用性Availability、可维护性Maintainability、安全性Safety”进行过程管理来达到管控工程项目中复杂系统设备的目标。本文所指“工程安全评估”,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以系统RAMS指标为目标,对核心系统设备实施的,由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实施的过程安全管控手段。“ISA(Independent Safety Assessment)”、“工程独立安全评估”、“工程安全认证”均是本工作的同义表述。

自北京亦庄线系统引入第三方安全评估阶段工作以来,工程安全评估在我国已有十余年发展的历史,显著增强了业主、供货商及公众对CBTC、车辆、FAO这些复杂系统在工程项目应用的安全信心,促进了我国自主创新装备产品的应用过程。

(2)与CURC认证的关系

CURC认证是对装备产品在通用系统需求和应用条件下进行的设计鉴定、抽样检测、功能安全、运行考核、工厂检查的全过程第三方管控手段。工程安全评估可以理解为是特定项目需求下的同类对象、同类过程管理工作。至于称为“评估”还是“认证”是方式不同、技术依据的细致度不同。因此,工程安全评估可以理解为是认证的一种项目级应用。

 

2.来源

早期我国城轨工程项目中CBTC等产品基本依靠进口引入,工程安全评估是国外城轨行业对系统RAMS实施的常用管理方法,形成了法规指令-IEC/EN系列标准和指南类文件(如《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3级完整的体系文件。因此工程安全评估也随着外资厂商进入了我国城轨行业,逐渐成为了我国城轨行业“自发式”的管理手段。

2005年起,我国国产化、自主化城轨装备制造企业开始涌现,从研发过程到首个项目应用均积极对标国际标准。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10〕2866 号)提到“要把建立城轨工程和装备产品安全认证体系作为今后几年工作的重点”。2013年,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 30013-2013)》颁布实施,要求信号系统在开通运营前应具有安全认证证书和安全评估报告。因此,以CBTC信号系统为主要对象的工程安全评估就产生和发展起来,并逐步扩大到FAO系统、车辆系统。

 

3.实施对象

发展至今的工程安全评估从对象上来说主要分为两类:

(1)单系统。包括信号系统(地铁正线CBTC、地铁车辆段联锁、有轨电车联锁、新制式CBTC)、车辆系统、云平台、站台门等均可作为单一评估对象。

(2)多系统。多系统又可以细分为两种。第一种是FAO核心设备系统。第二种是对工程建设中的与行车相关的关键设备系统(包括车辆、信号、站台门、综合监控、通信、轨道、接触网和云平台等)选择其中的多项组合进行安全评估。

 

4.委托人

(1)单系统的安全评估项目由系统集成商负责。从组织角度来说效率较高、管理接口清晰,但从“第三方安全评估”的初衷来说,由被评估方直接担任合同甲方,失去了一些“第三方监督保障”的意义。“第三方”本应是直接服务于工程业主单位的。

(2)多系统的安全评估由业主招标是主流,也有由信号系统集成商负责的。以多系统中的FAO为例,因FAO对核心设备系统的连通性,信号、车辆、综合监控、通信、站台门需要统一的技术总体方,每个系统单独实施、多个第三方衔接会产生多余的接口工作。因此常见的招标形式是业主单位直接公开招标、选定第三方。也有少量FAO线路是由信号系统集成商负责第三方的选取、由业主确认。

 

5.技术依据

(1)方法标准

GB/T 21562-2008 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

GB/T 28808-2012 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控制和防护系统软件;

GB/T 28809-2012 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信号用安全相关电子系统;

GB/T 24339.1-2009 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第1部分:封闭式传输系统中的安全相关通信;

GB/T 24339.2-2009 轨道交通 通信、信号和处理系统 第1部分:开放式传输系统中的安全相关通信。

(2)产品标准

如T/CAMET 04017 城市轨道交通 全自动运行系统规范等。

(3)合同要求

业主基于项目提出的、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的技术要求。

 

6.主要实施流程

工程安全评估流程与设备系统的工程建设流程相吻合,主要包括设计文件评估、安装评估、测试调试评估、试运行评估及试运营评估等。主要工作周期是从设计联络到项目开通试运营,一般在2年左右。

 

7.机构资质要求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从事工程安全评估的第三方机构提出资质要求。

因我国城轨工程安全认证体系尚未完备,现行委托人在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时,首选持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颁发的检验机构认可证书的机构,该证书可在CNAS网站上查询。

从长期来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10)2866号)提到“要把建立城轨工程和装备产品安全认证体系作为今后几年工作的重点”,国标《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 30013-2013)提到“信号系统应有具备资质的安全认证机构出具的安全认证证书和安全评估报告”。待工程安全认证体系完备后,将能够为工程安全评估的委托人提供又一资质选项。

 

8.机构人员要求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对从事工程安全评估的第三方人员要求资质。实际执行时由各第三方机构自己评价人员级别和上岗要求。主任级别的评估员要求10年技术经验以上、普通评估员要求8年以上。

 

9.成果物

完成工程安全评估后,第三方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交《工程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包括安全限制性等必备内容。该报告一般不设有效期,只要报告中所述线路状态、设备安全条件未变更,则报告一直有效。如发生变更,须委托人再次向第三方机构发起变更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认证制度、安全评价制度在我国都是有清晰的上位法,实施主体、资质、监管流程、责任划分清晰明确。工程安全评估尚无法规资质要求,评估项目本质上是一种“技术咨询”合同。“咨询方”承担多少连带责任是一个比较难界定的话题,连带责任不清晰也就使得部分评估方对责任意识不足、对评估能力的重视不够,评估工作有走流程、表面化的情况。

 

试运营前安全评价

 

1.产生背景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提供科学依据,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未达到安全目标的系统或单元提出安全补偿及补救措施以利于提高工程本质安全程度,满足安全运营要求。

 

2.来源

与评估、咨询不同,“安全评价”在我国是法律规定的专有名词,在城轨领域特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立的、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管理的、由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预评价、安全评价和运营期安全评价等活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根据2018年行政改革结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已不再保留,该暂行办法已不再强制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于2019年5月1日起废止,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号)替代,

现行办法中取消了对轨道交通领域进行安全评价的强制要求,目前开展试运营前的安全评价是一种企业自愿行为。

 

3.实施对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4.委托人

城市轨道交通业主单位。

 

5.技术依据

AQ 8007-2013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规范;

AQ 8004-2007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预评价细则;

AQ 8005-2007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验收评价细则;

GB/T 30013-2013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6.主要实施流程

前期准备-编制评价计划-现场检查-辨识危害-进行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评价结论-编制评价报告-报告评审。

 

7.机构资质要求

现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没有“轨道交通”的业务范围。

 

8.机构人员要求

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

 

9.成果物

报告评审后确定“试运营前安全评价报告”交给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业主单位。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1.产生背景

(1)历程

我国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迅猛,线网规模不断扩大,但随着运营里程和客流的快速增长,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压力也日趋加大,近年来各类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事故和紧急事件数量不断增加,其运营安全问题受到了我国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重视与密切关注。

2011年,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1﹞236号),要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新开通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要认真组织专业机构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2013年,GB/T 30013-2013《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正式实施。2019年,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制度实施五年的基础上,“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增加了系统功能核验、联动测试等城轨运营前的重要控制点,继续履行着保障新线投入运营第一道安全关口的职能。

(2)与认证、工程安全评估的关系

轨道交通自动化、无人化的发展,使得以往的安全生产管理由管“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跑步前进”到“设备保障安全”的系统安全时代。系统安全保障的阶段主要可分为通用产品/应用和特定应用两个对象,分别由上文提到的“CURC认证”和“工程安全评估”来执行。CURC认证针对装备产品固有的技术功能、性能、可靠性和安全性提供了保障,工程安全评估针对线路的实际应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控制。两者对“系统需求-功能划分-产品设计-批量制造-安装调试-运行测试-确认”全程把控共同为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提供了基础支持。以信号系统为例,在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中有无信号系统认证证书、工程安全评估报告都是能否开通运营的“一票否决项”。


2.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第三条规定:未通过运营前安全评估的,不得投入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第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方可依法办理初期运营手续。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四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开展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未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不得投入初期运营。

 

3.实施对象

完成试运行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4.委托人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5.技术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技术规范 第1部分:地铁和轻轨》(交办运﹝2019﹞17号);

GB/T 30013-2013《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

JT/ T 1091-2016 有轨电车试运营基本条件。

 

6.主要实施流程

预评估、正式评估和整改复核阶段。一般在开通前时间节点倒排6个月确定评估机构,试运行完成后进行正式评估。

 

7.机构资质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对实施主体有如下要求:

(1)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不得与被评估单位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等情形的关联关系。

(2)具有法人资格。

(3)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4)有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业领域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5)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8.机构人员要求

对人员无法定资质要求。对人员能力要求如下:

(1)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有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业领域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9.成果物

在评估完成后提交《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报告》给政府主管部门。

在初期运营开通前提交《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意见整改项跟踪报告》到政府主管部门。


北京鉴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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