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一)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草案或修正案);
(二)组织起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目录和认证实施规则;
(三)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装备认证指南》;
(四)提出制定认证工作发展年度实施规划的建议;
(五)提出《城市轨道交通认证机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意见》;
(六)提出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建议;
(七)提出合格评定程序的建议;
(八)审议认证机构的工作报告;
(九)协调解决认证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阻止认证检测机构出于商业或其他考虑而妨碍一致公正地提供认证活动的行为;
(十)协助协会设立城市轨道交通装备产品认证信息平台,与相关各方共同推动认证结果的采信;
(十一)对获证产品生产和使用情况、采信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价,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认证和采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十二)收集国外相关信息,提出认证采信工作建议,推进国际互认;
(十三)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协会委托的其他相关技术性工作。